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规章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提高学术水平,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秘书1人,秘书处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六条 学术委员由取得突出的教学、科研、管理业绩显著,思想品德好,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作风民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学术道德的院领导、教授、副教授、讲师组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长推荐,交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负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续聘任;若委员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会议(因事请假者除外),由学术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学院院长同意可终止聘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学院学科建设方案、学科发展规划;审议学院中长期建设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对学院科研团队组成、科研方向拟定、科研计划制订、科研机构设置提出建议;
(三)鉴定院级科研成果,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四)审定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
(五)对学院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年度考核的学术科研成果进行认定。
(六)审定学院人才引进,推荐学院各级学术专家、学科带头人等学术骨干;
(七)调查、审议学院教师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八)提出学院学术活动规划方案,组织开展全院性学术活动,指导学院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九)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交办和院长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有关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和会议中讨论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每次会议前,由秘书向委员通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在评议某些专业的学术问题,若学术委员会缺少该专业委员时,可请院内或院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需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以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票为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对事项的表决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事项的性质,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对会议做出的决议,如果委员提出复议,必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未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要有详细、真实的记录,记录工作由委员会秘书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公布后,于2024年7月21日起实施(试行1年),本制度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