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院务会议制度
本着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之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务会议的组成
院务会议由以下人员组成: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党组织负责人、院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各教研室主任。
二、院务会议事项范围
院务会议就本院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1、由本院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
2、本院重大资金使用;
3、教学项目、教学团队、教学比赛;
4、科研项目、科研团队、科研成果认定;
5、各类评优评先事项;
6、上级要求本院完成的重要事项;
7、本院其他重要事项。
三、会议召集
院务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他人负责召集,每月召开两次,周三上午开会,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四、召开院务会议要做到有明确议题,发扬民主作风,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院务会议决定为本院最后之决定。
五、院务会议由院办主任做好记录备查。
六、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4年6月28日